孙永律师亲办案例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能否获得单位的经济补偿金?
来源:孙永律师
发布时间:2014-06-06
浏览量:1672

案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被单位辞退能否得到经济补偿?

原告刘某于2012年4月到被告淮安某餐饮公司处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每月工资1800元。2013年6月,被告公司因故将其辞退,后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被告公司辩称“原告在我公司处上班属实,但因为原告在我公司上班时已经超过50周岁的法定退休年龄,故我们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我公司不应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劳动者虽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与单位之间建立的仍为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中,虽然原告刘某于20124月到被告公司处工作时已达到女工人50周岁的法定退休年龄,但原告某于20136月被辞退时,尚未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原、被告间仍然属于劳动合同关系非被告公司辩称的劳务关系,故本案应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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